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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2/13 3:25:00
  • 楼主(阅:3300/回:0)泗洪县人民法院曝光拒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员名单(2015年第4期)

    以下被执行人已同时被加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全社会公布,系自然人的,在全国范围内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限制办理贷款、银行卡等;系法人、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将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又信用惩戒。
    1、被执行人宿迁市鸿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代码证号67700897-9,住所地:泗洪县农机大市场2号楼。
    法定代表人朱洪锐,该公司总经理。
    泗洪县人民法院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327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3545.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2、被执行人陈帮社,男,1958年12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812282017,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周里小区10幢3单元302室。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作出的(2014)宿中民终字第147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16910.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3、被执行人周静静,女,1982年12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212150043,汉族,居民,住泗洪县人民医院宿舍16栋303室。
    泗洪县人民法院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的(2014)洪民特字第00023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裁定书所确定的700100.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4、被执行人张猛,男,1988年9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809245416,汉族,农民,住泗洪县归仁镇沙庄村朱圩组。
    泗洪县人民法院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的(2014)洪金民初字第0050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30281.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5、被执行人王孝华,男,1956年9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609084453,汉族,退休教师,住泗洪县青阳镇水岸城邦33幢1单元101室。
    泗洪县人民法院二○一四年十二月十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4038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103980.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6、被执行人江苏飘韵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经济开发区尚湖路以北沙家滨路以东,注册号321324000067908。
    法定代表人杜国锋,该公司董事长。
    泗洪县人民法院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的(2014)洪商初字第025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134650.6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7、被执行人宿迁市美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泗州西大街南侧。
    泗洪县人民法院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作出的(2014)洪商特字第00045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裁定书所确定的5190100.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8、被执行人陈晓艳(曾用名陈艳),女,1976年11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611254240,汉族,无业,住泗洪县衡山花园20幢1单元102室。
    泗洪县人民法院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159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380778.39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9、被执行人祖益昌,男,1957年8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708262411,汉族,农民,住泗洪县半城镇前洼村吴南组。
    泗洪县人民法院二○一四年九月十二日作出的(2014)洪孙民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1525.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0、被执行人李玉斌,男,1974年9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09045416 ,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泗洪县人民法院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作出的(2011)洪金民初字第0156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20000.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1、被执行人江苏奥赛飞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528538-1,住所地泗洪县瑶沟工业园区1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陈瑶瑶,该公司董事长。
    泗洪县人民法院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作出的(2014)洪商特字第00049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裁定书所确定的1802350.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2、被执行人朱英海,男,1966年2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02084236,汉族,农民,住泗洪县朱湖镇黄圩村1组。
    泗洪县人民法院二○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作出的(2014)洪界民初字第0029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78779.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3、被执行人郑朗,男,1974年11月0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11061116,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河畔花城47幢3单元306室
    泗洪县人民法院二O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3424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23849.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4、被执行人朱玉龙,男,1979年11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911274257,汉族,农民,住泗洪县朱湖镇朱北村。
    被执行人许贤豹,男,1963年12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312094318,汉族,农民,住泗洪县朱湖镇朱北村一组202号。
    泗洪县人民法院二○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作出的(2014)洪界民初字第025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32327.33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5、被执行人谢翔宇,男,1978年6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80605261X,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二里坝小区23幢2单元203室。
    泗洪县人民法院二○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869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15200.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6、被执行人倪国正,男,1970年10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10152033,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佳和世纪城22幢1单元202室。
    被执行人武殿飞,男,1954年2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402032437,汉族,退休教师,住泗洪县半城镇中心小学。
    泗洪县人民法院二○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174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132900.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7、被执行人朱泽奎,男,1972年10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10040255,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御景天成小区8幢1单元1202室。
    泗洪县人民法院二○一四年九月九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191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407300.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8、被执行人张家生,男,1954年4月10日生,居民身分证号码320827195404101352,汉族,农民,住泗洪县魏营镇王拐村夏拐组63号。
    泗洪县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69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170237.95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9、被执行人朱永成,男,1980年9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009040557,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双沟镇东环路127号。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四年八月四日作出的(2014)宿中民终字第077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227263.6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20、被执行人丁家信,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02285813,汉族,住所地泗洪县红利来大市场11幢315室。
    被执行人孙明虎,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07100416,汉族,住所地泗洪县泗州东大街1号D2幢二单元203室。
    被执行人汪桂荣,女,1975年1月3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01305823,汉族,住所地泗洪县双沟镇东环路1号。
    被执行人马武航,男,1963年12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312170435,汉族,住所地泗洪县双沟镇四环路66号。
    泗洪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4)洪商初字第057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80914.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21、被执行人张长勇,男,1978年7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807135417,汉族,无业,住泗洪县青阳镇衡山花园16幢2单元1003室。
    泗洪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235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375822.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22、被执行人李飞,男,1984年3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403104410,汉族,无业,住泗洪县青阳镇黄吴居委会2组。
    被执行人金忠燕,女,1985年1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50103222X,汉族,无业,住泗洪县临淮镇小街居委会2组10号。
    泗洪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56962.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23、被执行人张学丰,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03284015,汉族,农民,住泗洪县界集镇界集社区居委会十四组。
    泗洪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7日作出的(2014)洪界民初字第0251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8305.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24、被执行人李永龙,男,1972年4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04015811,汉族,农民,住泗洪县双沟镇李庄村七组。
    泗洪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075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4625.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25、被执行人钟明三,男,1972年5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205080097,汉族,无业,住泗洪县青阳镇城市花园14幢三单元601室。
    被执行人王静,女,1977年8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708130549,汉族,无业,住址同上。
    泗洪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9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1236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335295.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26、被执行人许歌,女,1974年8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08190048,汉族,职工,住泗洪县水木清华10幢三单元505室。
    被执行人惠伟,男,1970年2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002090236,汉族,个体户,住址同上。
    泗洪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6日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299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334065.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27、被执行人倪文超,男,1958年6月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806271012,汉族,教师,住泗洪县车门乡国铭赛鸽公棚。
    被执行人郑彩玲,女,1954年10月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41017104X,汉族,教师,住泗洪县车门乡国铭赛鸽公棚。
    泗洪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的(2013)洪瑶民初字第0308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151589.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28、被执行人潘大银,男,1956年5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605080017,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瑶沟乡付圩村寒星獒园。
    泗洪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734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20150.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29、被执行人李周,男,1977年8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708100133,汉族,教师,住泗洪县青阳镇沁雅花园小区24幢2单元203室。
    被执行人李群,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304150273,汉族,教师,住泗洪县陈圩中学宿舍。
    泗洪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243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188238.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30、被执行人梁永亮,男,1973年12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12272639,汉族,居民,住泗洪县孙园镇大李庄村刘庄十一组。
    泗洪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5)洪孙民初字第00010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302900.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31、被执行人朱士银,男,1963年3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303154433,汉族,农民,住泗洪县青阳镇小楼居委会。
    泗洪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的(2013)洪金民初字第0259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47369.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32、被执行人杨永建,男,1975年8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08104055,汉族,农民,住泗洪县界集镇山头村12组。

    泗洪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4)洪界民初字第0053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5525.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33、被执行人杨守连,男,1974年4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04144036,汉族,农民,住泗洪县界集镇界集村一组。
    泗洪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4)洪界民初字第0056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30367.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34、被执行人朱健,男,1975年3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03040216,汉族,无业,住泗洪县青阳镇现代名城小区17幢2单元201室。
    泗洪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347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6120.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35、被执行人李国现,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45岁,汉族号码320827196910055891,住泗洪县双沟镇李庄村7组。
    泗洪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17日作出的(2005)洪民一初字第2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140762.39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36、被执行人陈硕,男,1980年10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01025661X,汉族,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泰山南路8幢3单元105室。
    被执行人马晓静,女,1985年4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504080227,汉族,住所地同上(系陈硕妻子)。
    泗洪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的(2014)洪商初字第028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177370.89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37、被执行人胡计敏,男,1977年10月0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710075470,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泗洪县归仁镇凌汪村前湖组17号。
    被执行人罗培娣,女,1982年02月0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202055421,汉族,个体户,住所地同上。
    被执行人潘存军,男,1959年09月0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909095437,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泗洪县归仁派出所宿舍。
    被执行人郭家喜,男,1956年02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602185411,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泗洪县归仁归仁计生办宿舍。
    泗洪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的(2014)洪商初字第004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20600.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38、被执行人丁德宏,男,1975年1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20827197501060870,汉族,无业,住所地泗洪县天岗湖乡赵马村五组。
    被执行人潘连梅,女,1973年8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08130822,汉族,无业,住所地同上。
    泗洪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的(2014)洪商特字第00027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裁定书所确定的219370.73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39、被执行人陈业国,男, 1955年10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5510180079,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洪桥路58号。
    被执行人王凤华,女,1956年04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604290020,汉族,个体户,住所地同上。系陈业国妻子。
    泗洪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的(2014)洪商特字第0013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裁定书所确定的780100.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40、被执行人朱静,女,1978年7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807050026,汉族,住所地泗洪县中正时代城5幢2单元1507室。
    被执行人石代红,男,1973年1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301060336,汉族,住所地泗洪县水上新村394号,现住泗洪县颖都家园29幢2单元304室。
    被执行人石联合,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11135412,汉族,住所地泗洪县青阳人民南路72号。
    泗洪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的(2014)洪商初字第0299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248173.5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41、被执行人蔡文猛,男,1981年12月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112206236,汉族,农民,住泗洪县四河乡雪五村8组。
    泗洪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5日作出的(2011)洪瑶民初字第020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3600.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42、被执行人熊志红,男,1974年9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409063512,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龙集镇龙集居委会2组35号。
    泗洪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3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10147.7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凡被曝光的被执行人,请在曝光后积极履行义务或者与权利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遵照和解协议履行的,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曝光信息给予撤销!我院还将对被曝光的被执行人在征信系统予以记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希望所有在泗洪法院涉案的诉讼当事人及被曝光的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因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希望广大市民积极监督上述被曝光人员参与高档消费,并向泗洪法院执行局举报执行线索。举报电话:86205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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