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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2/13 3:23:00
  • 楼主(阅:4234/回:0)泗洪县人民法院曝光拒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员名单(2015年第3期)

    以下被执行人已同时被加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全社会公布,系自然人的,在全国范围内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限制办理贷款、银行卡等;系法人、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将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又信用惩戒。

    1、被执行人王桂春,男,1967年10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710241833,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城头乡吉成苑小区2单元201室。

    被执行人刘修军,男,1967年8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708111810,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城头乡戚台村戚东组36号。

    被执行人刘庆红,男,1965年7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507181812,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城头乡湖滩村五组34号。

    被执行人祖广峰,男,1974年2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02061819,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城头乡湖滩村三组22号。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4)宿中民终字第0145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31319.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2、被执行人李亚中,男,1956年3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5603100277,汉族,无业,住泗洪县青阳镇北新集社区居委会隆东三巷68号。

    被执行人张彩兰,女,1956年5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605260229,汉族,无业,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李文娟,女,1979年8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90807024X,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奥体新村4幢一单元501室。

    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62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289247.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3、被执行人向胜发,男,1965年9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509260012,汉族,驾驶员,住泗洪县青阳镇泗州中大街。

    本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179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68858.82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4、被执行人石柱,男,1975年1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01250017,汉族,职工,住泗洪县石集乡柳山村溧东排灌站。  

    被执行人陈元元,女,1985年4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504010042,汉族,无业,住址同上。

    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1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165350.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5、被执行人李海涛,男,1985年3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503031212,汉族,农民,住泗洪县魏营镇红旗水库管理所西莫组36号。

    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37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75980.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6、被执行人张小闯,男,1988年6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806223414,汉族,农民,住泗洪县龙集镇龙集村二组39号。

    被执行人方琼,女,1988年9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809273425,汉族,农民,住泗洪县龙集镇金圩村九组27号。

    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的(2013)洪界民初字第025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20600.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7、被执行人王军良,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06205431,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归仁镇归仁居委会六组。

    被执行人高维宏,女,1969年7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07185484,汉族,个体户,住址同上

    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的(2014)洪金民初字第023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96378.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8、被执行人王彦仁,男,1953年6月21日生,身份证号320827195306210010,汉族,居民,住泗洪县太阳城32幢二单元602室。

    本院于2013年1月10日作出的(2013)洪民调初字第0009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2000.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9、被执行人谭保厂,男,1975年4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04052657,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孙园镇王阶村谈庄组。

    本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的(2014)洪孙民初字第009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243060.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10、被执行人陈柏,男,1978年9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809180035,汉族,公务员,住泗洪县青阳镇泗州西大街17号。

    被执行人江汉民,男,1963年5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305180031,汉族,公务员,住泗洪县青阳镇体育西巷8号。

    本院于2014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124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102356.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11、被执行人王康,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610013635,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太平镇塘怀村。

    被执行人王亮,男,1974年8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08053633,汉族,教师,住泗洪县太平镇塘怀村

    本院于2014年2月14日作出的(2013)洪界民初字第026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193885.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12、被执行人尹宇,男,1968年5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80505367X,汉族,农民,住泗洪县太平镇香城村九组9号。

    被执行人张素梅,女,1968年8月10日,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808103687,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尹涛,男,1949年2月10日,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605203418,汉族,农民,住泗洪县太平镇香城村九组53号。

    被执行人尹军,男,1963年12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312073613,汉族,农民,住泗洪县太平镇香城村九组14号。

    被执行人高之千,男,1965年5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505103634,汉族,农民,住泗洪县太平镇香城村四组20号。

    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的(2014)洪界商初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113140.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13、被执行人孙素花,女,1976年10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610032641,汉族,农民,住泗洪县孙园镇崔集村孙刘五组。

    被执行人刘闯,男,1983年10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310212631,汉族,农民,住泗洪县孙园镇崔集村孙刘五组。

    被执行人魏永,男,1971年5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05032632,汉族,农民,住泗洪县孙园镇崔集村孙刘四组。

    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的(2014)洪孙商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59738.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14、被执行人付祥,男,1969年11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11080271,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现代名城13幢1单元601室。

    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251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68750.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15、被执行人陈广飞,男,1974年10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 0827197410202095,汉族,教师,住泗洪县水岸城邦1幢1单元601室。

    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2943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13700.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16、被执行人王平花(又名王玉红),女,1977年10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710122104,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文化大世界楼上。

    被执行人戚玉山,男,1975年7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0711207X,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嵩山南路151号。

    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359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65959.89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17、被执行人施道忠,男,1968年8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808140015,汉族,个体户,住长沙市开福区东风路41号汇城花园6幢3单元106室。

    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171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185350.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18、被执行人王修林,男,1963年8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308054618,汉族,农民,住泗洪县金锁镇金北大街28号。

    被执行人张莉,女,1964年12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412134685,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王修林妻子。

    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4)洪金民初字第0051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74322.11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19、被执行人赵兵,男,1973年8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308140099,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翰林新居2幢1单元301室。

    被执行人江敏,女,1971年9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109120044,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翰林新居2幢1单元301室。

    本院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4)洪执监字第00125号执行裁定书已生效,裁定书所确定的800000.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20、被执行人泗洪县兴惠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经济开发区牡丹江路北侧。

    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1674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20000.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21、被执行人许彩春,男,1969年4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04215211,汉族,居民,住泗洪县梅花镇徐宁路54号。

    被执行人周艳荣,女,1968年10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10025222,汉族,居民,住泗洪县梅花镇徐宁路54号。

    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3)洪金民初字第0391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35200.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22、被执行人许兰,女,1986年10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610055228,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梅花镇前老村十四组653号。  

    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的(2014)洪金民初字第0033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51650.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23、被执行人伏乃柱,男,1963年12月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312264255,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衡山花园26幢二单元1004室。

    被执行人许芳,女,1974年3月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403100028,汉族,居民,住泗洪县泰山南路38号D01幢二单元202室。

    被执行人盱眙金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淮河镇工业园区金圆路2号。

    本院于2012年2月14日作出的(2012)洪民初字第0295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262600.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24、被执行人伏乃柱,男,1963年12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312264255,汉族,个体,住泗洪县衡山花园26幢2单元1004室

    被执行人石明国,男,1954年6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406261616,汉族,职工,住泗洪县洪桥商城二街160号。

    被执行人张俊翠,女,1957年2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70201162X,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盱眙金园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9548599-8,住所地盱眙县淮河工业园区金园路2号。

    本院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2)洪民初字第2053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101350.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25、被执行人宿迁建成果蔬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魏营镇魏峰路西侧,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6428666-5。

    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154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469786.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26、被执行人骈飞,男,1976年9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609282213,汉族,居民,住泗洪县临淮镇骈台村。

    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的(2014)洪孙民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376850.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27、被执行人吴久强(又名王闯),男,1977年1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5197701182450,汉族,农民,住泗洪县梅花镇从庄村王迁七组101号。

    被执行人叶花叶,女,1985年7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519850706202X,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的(2014)洪金民初字第0036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13160.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28、被执行人伏乃柱,男,1963年12月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312264255,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衡山花园26幢二单元1004室。

    被执行人石利娟,女,1980年3月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003081649,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盱眙金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淮河镇工业园区金圆路2号。

    本院于2012年2月22日作出的(2012)洪民初字第029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695850.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29、被执行人陆长永,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411253455,汉族,农民,住泗洪县龙集镇应山村七组。

    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的(2014)洪界民初字第0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26322.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30、被执行人罗晓梅,女,1969年6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906294026,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界集镇界集供销社宿舍。

    本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的(2014)洪界民初字第0392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27250.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31、被执行人周贤坤,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12151412,汉族,住所地泗洪县车门乡陈龙村龙庙三组35号。

    被执行人高彩凤,女,1966年3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03201449,汉族,系周贤坤妻子,住所地同上。

    被执行人吴延明,男,1958年3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803051436,汉族,泗洪县车门乡陈龙村龙庙二组35号。电话:15358355904。

    被执行人曹崇兰,女,1956年12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612101445,汉族,系吴延明妻子,住所地同上。

    本院于2014年8月10日作出的(2014)洪商初字第0045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15182.57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凡被曝光的被执行人,请在曝光后积极履行义务或者与权利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遵照和解协议履行的,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曝光信息给予撤销!我院还将对被曝光的被执行人在征信系统予以记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希望所有在泗洪法院涉案的诉讼当事人及被曝光的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因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希望广大市民积极监督上述被曝光人员参与高档消费,并向泗洪法院执行局举报执行线索。举报电话:86205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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