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admin
  • 积分:82679
  • 等级:专家教授
  • 2014/10/30 10:40:00
  • 楼主(阅:4723/回:0)泗洪各机关单位拒不履行还钱名单(老赖都是牛人)

    曝光名单
    被执行人张美龙,男,1970年7月生,汉族,泗洪县教育局体委职工,住泗洪县青阳镇五台山南路2号。
    被执行人胡志全,男,1961年3月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泗洪支行职工,住泗洪县青阳镇人民南路21号。
    我院于2010年5月10日作出的(2010)洪民初字第074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130000元及利息给付义务,二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被执行人王爱荣,女,1975年12月生,汉族,泗洪县环保局职工 ,住泗洪县环保局宿舍北楼503室。
    我院于2010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0)洪民调初字第0179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95000元给付义务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被执行人俞斌,男,1970年1月1日生,汉族,泗洪县民政局规划财务科科长,住泗洪县建设路老康复医院院内。
    我院于2014年1月26日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299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375114元给付义务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被执行人许彩君,男,196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泗洪县大楼中学教师,住泗洪县青阳镇洋青路145号。
    我院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的(2014)洪金民初字第0069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800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被执行人张宏华,女,1961年4月26日生,汉族,石集实验学校教师,住泗洪县东方花园西区汴东新苑7幢一单元402室。
    我院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1968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333195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被执行人侯庆专,男,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界集小学教师,住泗洪县青阳镇沁雅花园24栋3单元205室。
    被执行人杨雪莲,女,198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金锁小学教师,住址同上。
    我院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297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12678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我院于2012年4月12日作出的(2012)洪民调初字第03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调解书确定的100000元给付义务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被执行人孔令虎,男,1962年2月9日生,汉族,泗洪县朱湖小学教师,住泗洪县朱湖镇中心小学。
    我院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2013)洪界民初字第0161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确定的136875元给付义务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被执行人石干,男,1981年8月29日生,汉族,泗洪县曹庙小学教师,住泗洪县曹庙中学宿舍。
    我院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1044号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确定的121920元给付义务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被执行人陈晨,女,1985年4月9日生,汉族,泗洪县朱湖小学教师,住泗洪县水木清华13幢2单元203室。
    我院于2011年2月12日作出的(2011)洪民初字第0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确定的40920元给付义务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被执行人魏益永,男,1962年12月生,汉族,泗洪县第一实验学校教师,住泗洪县青阳镇育才花园1幢二单元101室。
    我院于2012年4月23日作出的(2012)洪民调初字第0351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确定的70000元给付义务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被执行人胡亮,男,1981年1月3日生,汉族,泗洪县曹庙盛圩小学校长,住泗洪县学府文苑29号楼二单元703室。
    我院于2012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2)洪界民初字第0288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确定的30000元给付义务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被执行人陈春梅,女,1976年3月23日生,汉族,泗洪县淮北中学教师,住泗洪县青阳镇颖都家园22幢一单元302室。
    我院于2013年1月17日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01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调解书确定的50525元给付义务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被执行人潘虎,男,1963年12月生,汉族,泗洪县朱湖小学教师,住泗洪县朱湖镇柳元村(朱湖中心小学)。
    我院于2012年5月9日作出的(2012)洪民初字第10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调解书确定的101150元给付义务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被执行人郭尤高,男,1960年8月18日生,汉族,朱湖小学教师,住泗洪县朱湖镇许圩村一组。
    我院于2012年6月12日作出的(2012)洪界民初字第0146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确定的200000元给付义务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被执行人石海娟,女,1980年5月7日生,汉族,新星中学教师,住泗洪县第三中学。
    我院于2012年4月5日作出的(2011)洪民初字第161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确定的798780元给付义务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被执行人吴玉荣,男,1950年3月5日生,汉族,泗洪县油泵厂退休职工,住泗洪县青阳镇泗洲大街泗洪磷肥厂。
    我院于2012年4月25日作出的(2011)洪民初字第1661号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确定的51000元给付义务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被执行人刘学义,男,1970年5月4日生,汉族,新星中学教师,住泗洪县青阳镇学府文苑4幢四单元307室。
    我院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2)洪民调初字第0738号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确定的100000元给付义务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被执行人孙明厚,男,1965年8月4日生,汉族,泗洪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职工,住泗洪县青阳镇花漾名门2幢二单元103室。
    我院于2012年5月11日作出的(2012)洪民调确字第006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500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被执行人石明国,男,1954年6月26日生,汉族,泗洪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职工,住泗洪县洪桥商城二街160号。
    我院于2012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2)洪民初字第190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2000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被执行人马春祥,男,1964年8月生,汉族,泗洪县交通局运管所职工,住泗洪县青阳镇红旗三巷。
    我院于2013年9月13日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2327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本息60650元及利息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我院于2014年2月12日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199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84142.67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被执行人陈延利,男,1963年9月生,汉族,泗洪县交通局运管所职工,住泗洪县青阳镇富康花园小区58幢二单元104室。
    我院于2013年1月10日作出的(2013)洪民调初字第001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900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被执行人张其友,男,1958年生,汉族,青阳镇环卫中心办事员,住泗洪县青阳镇大楼社区侯路村。
    被执行人王克祥,男,1963年7月生,汉族,工作单位泗洪县城管局工会主席,住泗洪县青阳镇洪泽路38号3幢3单元405室。
    我院于2010年1月20日作出的(2010)洪民初字第025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60000元及利息给付义务,二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被执行人彭小磊(又名李刚),男,1981年1月1日生,汉族,泗洪县交通局运管所职工,住泗洪县二里坝小区商住楼404室。
    我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189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10000元及利息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被执行人张顺龙,男,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泗洪县归仁镇归仁居委会书记、县人大代表,住泗洪县归仁镇归仁街。
    我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3)洪金民初字第039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7000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被执行人韩春,男,1970年7月18日生,汉族,泗洪县洪汽集团长途车站职工,住泗洪县长途汽车站。
    我院于2012年2月20日作出的(2012)洪民初字第017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324000元及利息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被执行人张伟,男,1984年2月10日生,汉族,泗洪县电视台播音员,住泗洪县电视台宿舍。
    我院于2011年3月31日作出的(2011)洪民初字第042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300000元及利息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被执行人杨宇,男,1986年10月28日生,汉族,泗洪县住建局下属单位职工,住泗洪县青阳镇河滨花都3幢304室。
    我院于2013年7月2日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100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200000元及利息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被执行人杨磊,男,1980年10月20日生,汉族,泗洪县工商局职工,住泗洪县青阳镇建设南路9号。
    我院于2013年3月19日作出的(2012)洪民初字第234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200965元及利息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被执行人王超,男,1971年12月20日生,汉族,泗洪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警员,住泗洪县供电局南宿舍10号楼3单元205室。
    我院于2012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2)洪民初字第1852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1400000元及利息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被执行人魏泉清,男,1965年11月15日生,汉族,泗洪县司法局宣传科副科长,住泗洪县青阳镇二里坝小区9幢2单元402室。
    我院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3135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35000元及利息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被执行人朱崇辉,男,1970年11月生,汉族,泗洪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科员,住泗洪县青阳镇党校宿舍。
    我院于2012年9月19日作出的(2012)洪民调初字第0670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50000元及利息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被执行人陈伟,男,1982年12月27日生,汉族,泗洪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事故处理中心副中队长,住泗洪县青阳镇蓝天小区3幢1单元502室。
    我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235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399700元及利息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我院于2013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250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50775元及利息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被执行人许歌,女,1974年8月19日生,汉族,泗洪县审计局职工,住泗洪县水木清华10幢三单元505室。
    我院于2014年1月26日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299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375114元及利息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我院于2014年3月5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40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103100元及利息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我院于2014年3月5日作出的(2012)洪民调初字第0277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80000元及利息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我院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116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81800元及利息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我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214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30275元及利息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被执行人杜剑午,男,1979年7月14日生,汉族,泗洪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警员,住泗洪县公安局宿舍。
    我院于2014年2月12日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1370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350000元及利息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被执行人陈勇,男,1971年5月4日生,汉族,工作单位泗洪县地税局四分局工作人员,住泗洪县地税局宿舍。
    我院于2012年6月8日作出的(2012)洪民初字第1154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357710元及利息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被执行人张安军,男,1965年11月19日生,汉族,泗洪县水务局职工,泗洪县青阳镇水岸城邦小区18幢3单元406室。
    我院于2014年2月26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50525元及利息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我院于2014年3月31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868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50525元及利息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被执行人吴凡,男,1978年9月4日生,汉族,泗洪县国土局魏营土管所副所长,住泗洪县滨河名城10栋1单元302室。
    我院于2012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2)洪界民初字第0293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204300元及利息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被执行人许先功,男,1985年9月14日生,汉族,泗洪县公安局车门派出所警员,住所地:泗洪县归仁镇1号。
    我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3)洪商初字第0477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91000元及利息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被执行人钟华,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泗洪县青阳镇党委委员、青阳工业园管委会副主任,住泗洪县戚庄管委会。
    我院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的((2013)洪瑶商初字第002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70000元及利息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我院于2011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1)洪民初字第1728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200000元及利息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我院于2011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1)洪民初字第1729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100000元及利息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被执行人丁光亮,男,1970年8月生,汉族,泗洪县城管局环卫中心主任,住泗洪县城市花园19幢1楼。
    被执行人徐宁,男,1972年9月生,汉族,泗洪县城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住泗洪县青阳镇健康路1号。
    我院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的(2012)洪商初字第021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266200元及利息给付义务,二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被执行人祖广宏,男,1946年8月23日生,汉族,泗洪县工商局退休干部,住泗洪县香格里拉小区51号楼车库。
    我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262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196000元及利息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被执行人江汉民,男,1963年5月18日生,汉族,金锁镇副主任科员,住泗洪县金锁镇政府院内。
    我院于2012年5月8日作出的(2012)洪金民初字第0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150000元及利息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被执行人魏昌健,男,1964年3月2日生,汉族,泗洪县临淮镇村建助理,住泗洪县青阳镇水岸城邦水46幢4单元307室。
    我院于2011年6月9日作出的(2011)洪民初字第0839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70000元及利息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被执行人王建华,男,1959年5月生,汉族,洪泽湖监狱女民警办公室支部书记,住江苏省洪泽湖农场内管大队。
    被执行人朱怀祥,男,1963年8月生,汉族,泗洪县供销总社副主任、党委委员,住泗洪县青阳镇园区招商局。
    我院于2011年11月9日作出的(2011)洪民初字第1659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705400元及利息给付义务,二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被执行人张运文,男,1963年11月出生,汉族,泗洪县临淮镇镇农经助理, 住泗洪县城市花园5幢三单元301室。


    目前不允许游客回复,请 登录 发表言论。